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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监理
作者:佚名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12/5/24 22:13:59  文章录入:web13741  责任编辑:web13741

检查,而且要"帮",即帮助承包人解决技术,设备方面的困难,协调地方关系;要"促",即为承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,通过增加中间检查,促进承包人的各项工作,取得了良好的效果.

  (4)超前做好技术指导,狠抓关键技术难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,要狠抓关键技术难点,以严密的科学态度指导工程.

  (5)狠抓中间控制,及时解决问题 FIDIC条款的管理原则之一是监理在分阶段计量审核签认时非常严格,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,监理不介入施工的具体工序过程,更不会向承包人说应该做什么或应该怎样做.在建设中,我们把现场监理工作向前延伸,抓施工过程中的中间控制,对关键技术和重要施工部位的程序,监理都在现场旁站,检查,检测,积极参加了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,质量问题的研究,确定合理的处理方案,及时解决现场问题,避免了"死后验尸"的现象.抓好中间控制,不仅及时解决问题,节约时间,同时也减少了返工造成的损失,对于重要部位和关键技术,还避免了不良的影响.

  5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探讨

  5.1 监理模式

  顾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历史,监理模式大致归为以下四种: (1)FIDIC模式 世界银行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,投入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扶持经过评估的建设项目,并委派监理工程师直接参与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.虽然与承包商一样,监理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监理工作,但该模式赋予监理的职权很大,形式上"三足鼎立"实质上很大程度上制约业主.在国外,此类项目业主仅提出总体计划和要求,不定期进行少量检查,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,监理都由监理实现.在国内利用世行贷款项目,主要管理由业主进行,监理工作侧重于质量方面,有少数外方监理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,检查,主要工作是对各阶段计量支付进行最后审核签认. (2)业主委托监理 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,由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或一批人从事监理工作.该单位不一定有经过批准的相应资质,监理人员也可能没有监理证书,有的甚至没有经过监理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.通过协议或委托书的方式提出监理职责与权力,但很多职责是不明确的,没有详细文件规范监理行为。(3)业主直接监理 业主组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,从事监理工作,边干边学,逐步正规.这种监理模式在我国比较多.这种模式的产生,主要是业主有一大批技术人员可参加项目建设,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员参加过该项目的前期工作,对设计,招标等情况十分清楚,而社会监理力量还没有形成,没有一定社会监理力量能承担此项任务,就全国范围内来讲能胜任此任务的合格监理单位也很少. (5)公开招标,选择监理单位 这种模式已有不少项目在实行,其特点就是公开,公平,竞争,择优确定. 第一种模式在发展中国家采用较多,特别是技术落后,管理力量薄弱,管理水平又差的中小国家不失为一种好模式;对于技术较先进,管理力量强,管理水平又较高的国家如不使用世界银行的贷款,我认为不一定照搬FIDIC条款,完全可以结合国情,遵照FIDIC条款的原则,确定自己的监理模式,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. 第二种模式已不符合建筑市场开放,竞争的新形式,前几年已开始逐步自行淘汰. 第三种模式,是我国监理制度从引进到成熟过程中的一种主要过渡模式,由于组织系统上没有独立,所以我们称之为业主直接监理,或业主委派监理.在国家尚无明确的,系统的规定之前,借鉴FIDIC条款经验,从实践中边干边学,不断提高,直至较成熟,这种模式确实在我国建设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使一大批工程质量强化了监督管理,提高了工程质量.但由于业主与监理的职责置于一身,难免发生业主代替监理,使监理难以独立行使其职责的情况,而且还有监理资质要求的问题.在建筑市场已逐步形成开改,有序,公平,竞争的今天,特别是颁发《监理规范》后,这种模式显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. 第四种模式,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,是我国建设市场改革不断深化,公平竞争机构下的必然产物。

  5.2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建议

 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建设深化改革,加强科学管理的形势要求,使工程监理制度进一步完善,《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》对监理单位资质等级,承担的业务范围,职责,申报审批程序和复查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;《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》,对承担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作出详细规定,提出明确要求,加上《工程施工监理规范》,这些都说明工程监理工作在我国已有章可循,开始走上制度化,规范化的轨道. 根据以上分析现对建设项目的监理模式提出如下建议: (1)监理机构的设置.建议设置省,市,现场三级监理机构,即省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,市设总监代表及办事机构,施工现场设驻地监理工程师(监理组).根据工作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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